国家卫健委:医疗机构不得随意减少临床一线护士数量

发表于:2020-09-05 分类:健康资讯 浏览次数:

据国家卫健委网站消息,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护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医疗机构要建立护士人力资源配置和弹性调配制度,保障临床护理需求。要采取有效措施优先保障临床护士人力配备到位,不得随意减少临床一线护士数量,原则上临床护理岗位护士数量占全院护士数量不低于95%。

资料图:护士为患者做护理。高翔摄

通知称,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护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将护理工作发展纳入本单位医疗卫生工作整体发展规划,定期组织研究并解决护理工作发展中的困难问题。要建立人事、财务、医务、护理、后勤等多部门联动机制,切实保障护士福利待遇、改善护士工作条件,健全后勤支持系统,加大支持保障力度,减少护士从事非护理工作,让护士回归临床。

通知明确,医疗机构要建立扁平化的护理管理层级,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三级护理管理体制(护理部主任/副主任—科护士长—护士长)或二级护理管理体制(护理部主任/副主任—护士长)。要明确各级护理管理岗位任职条件,按照规定遴选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从事护理管理工作。各级护理管理岗位人员要有从事临床护理工作的经历,并具备符合岗位任职要求的护理管理经验。

通知还明确,要建立健全医疗机构护理管理制度。

——建立护士岗位培训制度。医疗机构要建立以岗位需求为导向、以岗位胜任力为核心的护士培训制度。要加强临床护士“三基三严”培训,提高基础护理和责任制整体护理能力。在此基础上,可结合护理学科发展和患者护理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护士专科护理培训。注重护理管理岗位人员培训,提升护理科学管理水平。要科学合理安排护士培训考核,减少重复性、负担性安排,缓解护士工学矛盾。

——建立护理岗位管理制度。医疗机构要逐步建立护理岗位管理制度,按照“因需设岗、以岗择人、按岗聘用、科学管理”的原则,实施护理岗位管理,实现护士从身份管理转变为岗位管理。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科学设置护理岗位,实施基于护理岗位的护士人力配置、培训、考核等。凡不具备护理工作特点和任务、不含护理职责的岗位,如党政工团、财务、医保、后勤等部门的工作岗位均不属于护理岗位。

——建立护士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医疗机构要建立护士人力资源配置和弹性调配制度,保障临床护理需求。要采取有效措施优先保障临床护士人力配备到位,不得随意减少临床一线护士数量,原则上临床护理岗位护士数量占全院护士数量不低于95%。要根据临床科室特点、患者病情轻重和临床护理工作量,按照责任制整体护理的工作模式配置数量适宜、结构合理的护士。二级及以上医院全院病区护士与实际开放床位比不低于0.5:1,重症监护病房护士与实际开放床位比不低于2.5-3:1。鼓励对护士实施弹性排班,在护理工作量较大的时间段和科室,弹性动态增加护士人力。要结合实际制定护士人力紧急调配预案,确保有效应对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下临床护理的紧急需要。

——建立科学绩效考核制度。医疗机构要落实《关于促进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18〕20号)要求,建立健全护士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突出岗位职责履行、临床工作量、服务质量、行为规范、医疗质量安全、医德医风和患者满意度等指标,将考核结果与护士岗位聘用、职称晋升、个人薪酬挂钩,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健全护理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医疗机构要健全护理不良事件报告制度,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护理不良事件报告管理规章、原则、流程、方式、内容等,包括事件的报告、分析、整改、追踪、持续改进等。护理不良事件的报告包括跌倒、坠床、压力性损伤、非计划性拔管、给药错误、药物外渗等。医疗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护士按照“自愿性、保密性、非处罚性”的原则,主动并逐级报告护理不良事件。鼓励医疗机构对主动及时报告、有效避免或减少不良事件可能引起危害后果的护士给予适当奖励。属于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等进行报告处理。

通知还提到,要充分调动护士积极性,科学开展护士评聘考核,推进护理信息化发展,加大对护理工作的支持保障力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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